(2017)陕0824民初10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4民初1075号原告王某某,女,1994年7月5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被告黄某某,男,1994年4月7日生,汉族,住靖边县,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常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林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