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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特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张方寿申请宣告张荐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方寿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06民特12号申请人张方寿,男,1953年6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申请人张方寿申请宣告公民张荐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方寿称,其弟弟张荐于2002年离家后一直没有音信,虽经多方查找,至今下落不明。现张荐失踪已满四年,故申请宣告张荐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荐,男,195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为重庆市沙坪坝区,系申请人张方寿的弟弟。张荐的父亲张敬忠、母亲祁兰香均已死亡。张荐于2002年离家后一直没有音信,虽经多方查寻,但仍下落不明。申请人张方寿申请宣告张荐死亡后,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在《民主与法制时报》上发出寻找张荐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张荐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张荐自下落不明之日起至今已满四年,虽经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应依法推定其死亡。申请人张方寿作为张荐之哥哥,现申请宣告张荐死亡,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公民张荐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周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