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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素珍、陈明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素珍,陈明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双全,董事长。被执行人:唐素珍,女,汉族,生于1951年1月15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陈明铿,男,汉族,生于1953年1月20日,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仪民初字第1377号民事判决书,在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素珍、陈明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素珍、陈明铿应当履行执行标的金额218000元及利息,应承担受理费4570元义务。现已执行债权本金20980元,剩余债权金额197020元。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唐素珍、陈明铿银行无存款,无车辆登记,在仪陇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有建筑面积72.52平方米房屋产权登记,该案借款时所抵押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暂缓进行评估、拍卖。双方在执行中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唐素珍、陈明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尚未实现的债权数额20159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四川仪陇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同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或者提交其财产证据。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廖先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