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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珠与被告李艳影、石吉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珠,李艳影,石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466号原告:李明珠。被告:李艳影。被告:石吉国。原告李明珠与被告李艳影、石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2017年3月29日,原告李明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明珠负担。审判员 董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雨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