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521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珠与被告李艳影、石吉国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珠,李艳影,石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466号原告:李明珠。被告:李艳影。被告:石吉国。原告李明珠与被告李艳影、石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2017年3月29日,原告李明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明珠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李明珠负担。审判员 董 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雨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