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51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二防,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160号原告:孟二防,男,197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郑某某,女,1975年1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孟二防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撤回起诉,于法无悖,依法应于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二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孟二防负担。审判员 沈丽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燕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