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23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廖文兴与廖德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兴,廖德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15号原告:廖文兴,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廖德行,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廖文兴与被告廖德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廖文兴负担。审判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游杭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