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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3民初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18

案件名称

廖文兴与廖德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文兴,廖德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3民初115号原告:廖文兴,男,1966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廖德行,男,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廖文兴与被告廖德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与被告进行庭外协商解决还款事宜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文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3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廖文兴负担。审判员  林建才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游杭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