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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民初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温惠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温惠,深圳市远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784民初759号原告: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山市雅瑶镇凤亭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845921417895。法定代表人:温惠。被告:温惠,女,汉族,1966年3月11日出生,住广州市番禺区。第三人:深圳市远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大浪白云山新村工业区,注册号:440306106258608。法定代表人:李志炎。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受理原告广东长业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惠、第三人深圳市远业实业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在2017年3月14日收到(2017)粤0784民初759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原告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提交诉讼费缓交申请,在2017年3月20日收到本院发出的不批准原告缓交申请的通知书,原告未在收到该通知书起七日内按照(2017)粤0784民初759号《预交受理费通知书》缴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锦锋人民陪审员  邓 彬人民陪审员  李钧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甄振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