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4执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宜昌金豆豆粮油有限公司与点军区伍圆腾龙山庄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金豆豆粮油有限公司,点军区伍圆腾龙山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4执47号申请执行人宜昌金豆豆粮油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火光村二组,组织机构代码790591932。法定代表人:杨亚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点军区伍圆腾龙山庄,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组织机构代码L5293971-7。经营者:熊亚芹,该山庄负责人。申请执行人宜昌金豆豆粮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点军区伍圆腾龙山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鄂0504民初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点军区伍圆腾龙山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点军区伍圆腾龙山庄的银行存款55100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点军区伍圆腾龙山庄的收入551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红军审判员 任细林审判员 李志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董姗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