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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6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谢某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6325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1楼门面、第2、3、4、21楼。负责人于国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枫林三路822号湖南涉外经济学院花园外教楼二楼。法定代表人:苏科。被申请人:肖某,女,1988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县。被申请人:刘某,男,1987年2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望城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某、刘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了(2016)湘0102民初63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湖南力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某、刘某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价值的财产。本院实际查封了刘某、肖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1403房(的产权过户手续。现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本案已偿还贷款本息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依据(2016)湘0102民初6325号裁定对刘某、肖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岳麓区1403房采取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周 明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人民陪审员  余晓琴二○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姚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