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民初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孙乾波与余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乾波,余元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631号原告:孙乾波,男,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余元兵,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孙乾波与被告余元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孙乾波于2017年4月6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乾波要求撤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乾波撤诉。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计37.5元,由原告孙乾波负担。审判员 冯有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献力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话,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