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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2执30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宜邦与刘志、时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宜邦,刘志,时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2执3084号申请执行人孙宜邦,男,194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刘志,男,1967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东海县。被执行人时珍,女,196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孙宜邦与刘志、时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时珍已付标的款2万元,余款1.5万元定于2017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现双方正在按协议履行中。经谈话,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梅审 判 员  王根培代理审判员  颜廷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