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3执32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申请执行刘某某刘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23执3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5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70年8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林甸县。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林甸县。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履行协助义务。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某同意协助本院在林甸县房地产管理处和林甸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林甸县人民法院(2017)黑0623民初613号民事调解书中内容的执行。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树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亚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