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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2民初92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金丰(晋江)染整有限公司与吴长答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丰(晋江)染整有限公司,吴长答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82民初9236号之一原告:金丰(晋江)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西滨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林东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汪驷益、游婷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吴长答,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告金丰(晋江)染整有限公司与被告吴长答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金丰(晋江)染整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金丰(晋江)染整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丰(晋江)染整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170元,减半收取计2085元,由金丰(晋江)染整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小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施君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