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3民初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武立政与王增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立政,王增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3民初349号原告:武立政,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鄂温克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王增强,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负责人:张海龙,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立政诉被告王增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鄂伦春自治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立政因需要重新组织证据,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因此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立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6元,减半收取1013元,由原告武立政承担。审判员 卢景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晓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