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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03执恢4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高绪军、淄博君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绪军,淄博君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414号申请执行人高绪军,男,196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被执行人淄博君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本院执行的高绪军诉淄博君诚物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37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