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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书民与李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书民,李向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396号原告:苏书民,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李向楠,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县。原告苏书民与被告李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苏书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书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收取63元,由原告苏书民负担。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卫法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