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2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苏书民与李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书民,李向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1396号原告:苏书民,男,197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被告:李向楠,女,成年,汉族,住安阳县。原告苏书民与被告李向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苏书民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书民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收取63元,由原告苏书民负担。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卫法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