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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执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中国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科技开发中心与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科技开发中心,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203执8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科技开发中心,住所地株洲市芦淞区。法定代表人蔡三定,总经理。被执行人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法定代表人汪波,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航空动力机械研究所科技开发中心与被执行人株洲新通铁路装备有限公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香兰审判员  胡 艳审判员  刘 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朱鹤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