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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02执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潘琦与范永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琦,范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2执527号申请执行人潘琦,女,汉族,1961年10月1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被执行人范永明,男,汉族,1958年8月15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2016)豫0402民初42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范永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范永明的存款及收入(58625元及利息)。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亚辉执行员  赵寰宇执行员  崔国政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谢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