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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822执6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晓燕与罗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晓燕,罗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22执6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晓燕,女,1975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被执行人:罗海英,女,1970年11月19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湖南省桑植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晓燕与被执行人罗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晓燕于2017年4月6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822执6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如雍人民陪审员  朱传杰人民陪审员  钟家付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梁 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