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4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汤达强与朱远丽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汤达强,朱远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竹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4财保9号申请人:汤达强,男,汉族,生于1983年8月16日,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被申请人:朱远丽,女,汉族,生于1981年10月20日,居民,住湖北省竹溪县。申请人汤达强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朱远丽名下车牌号为鄂C×××××福特牌小型轿车予以采取诉前保全措施。申请人汤达强以其鄂C×××××号轻型普通货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汤达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朱远丽名下车牌号为鄂C×××××的福特牌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由朱远丽予以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转移或者变卖。二、查封汤达强名下车牌号为鄂C×××××的轻型普通货车,查封期限为一年,在查封期间由汤达强予以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转移或者变卖。案件申请费820元,由汤达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谌德武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 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