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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毛正义与被执行人刘克义追索劳动报酬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正义,刘克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毛正义,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圣人涧镇寨头村三组,居民。被执行人刘克义,男,195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东大街南二巷66号。本院在执行毛正义与刘克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经查被执行人刘克义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克义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平陆县支行账户上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国荣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刘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