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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唐衍启与张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衍启,张翠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1民初947号申请人:唐衍启,男,55岁,汉族。被申请人:张翠萍,女,55岁,汉族。原告唐衍启与被告张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唐衍启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翠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祥瑞营业所工资帐户(帐号:602681001201708194)内存款822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唐衍启以自己所有的集贤县机械区38委88号房屋,建筑面积41.4平方,房产证号:集房权证机械字第000522**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衍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翠萍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贤县祥瑞营业所工资帐户(帐号:602681001201708194)内存款822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查封申请人唐衍启所有的集贤县机械区38委88号房屋,建筑面积41.4平方,房产证号:集房权证机械字第00052206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842.00元,由申请人唐衍启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 颖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杨晓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