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223民初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袁利平与被告尕让降措、泽里当州、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营销服务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利平,尕让降措,泽里当州,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营销服务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223民初154号原告:袁利平,男,生于1972年2月5日,住四川省茂县凤仪镇。被告:尕让降措,男,生于1978年11月24日,住四川省若尔盖县。被告:泽里当州,男,生于1975年7月20日,住四川省若尔盖县。被告: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大庆路北段(中原国际商贸城)。法定代表人:马森林,职务不详。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工业路225号。负责人:张永桂,职务不详。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唯阳区凯旋南路电视台家属院从北往南第二户门面。负责人:郑传志,职务不详。被告: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16号省汇中心项目1号楼21层07户。法定代表人:周大兵,职务不详。原告袁利平与被告尕让降措、泽里当州、周口市路路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南阳市卧龙区营销服务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商丘中心支公司、河南XX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尕让降措、泽里当州下落不明,案件需公告送达诉讼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刘洁审 判 员 周刚人民陪审员 马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