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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行辖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扎兰屯市国家税务局管辖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扎兰屯市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扎兰屯市国家税务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内07行辖1号原审原告扎兰屯市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法定代表人柏庆林,男,194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原审被告扎兰屯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王占友,局长。原告扎兰屯市电力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扎兰屯市国家税务局其他行政纠纷一案,扎兰屯市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阿荣旗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朱传湖审 判 员  张赫男代理审判员  丁 可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娜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