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刑初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周光明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26刑初17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光明,男,1990年1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姚安县,彝族,文化程度初中,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姚安县前场镇新街村委会盐井*组**号,现住浙江省诸暨市。因本案于2017年3月21日被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浦江县看守所。浦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浦检公诉刑诉[2017]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光明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浦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祖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光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9日1时40分许,被告人周光明酒后驾驶浙G×××××轻型普通货车,途经浦江县郑家坞镇江滨东路溪东村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皖S×××××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肖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当场对周光明进行酒精呼气测试,酒精含量为192mg/100ml,后交警将周光明带往医院抽取血液。经金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被告人周光明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周光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某、李某的证言,物证检验报告,酒精呼气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查获照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公安综合查询系统人口信息,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及查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光明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周光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周光明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性及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光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6月20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 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记员 冯婉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