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303民初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欧付如与井陉永生矿山巷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付如,井陉永盛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303民初第249号原告:欧付如,男,1961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本市矿区。被告:井陉永盛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泉市城区北大街市委党校院内。法定代表人:郭秀。原告欧付如与被告井陉永盛矿山井巷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欧付如于2017年4月6日以被告住所地不归矿区管辖为由,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欧付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永山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蒋 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