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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3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张玉斌与崔书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辉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斌,崔书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辉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23民初638号原告:张玉斌,男,1976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辉南县。被告:崔书杰,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辉南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地址:辉南县。原告张玉斌与崔书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辉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张玉斌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斌撤诉。案件受理费44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玉斌负担。审判员  魏洪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丁丽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