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2执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李尚生与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湟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尚生,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李尚生,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湟中县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6)青012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李尚生,男,汉族。被执行人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党,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尚生与被执行人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日为申请执行人李尚生等27人缴纳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因李尚生等27人未建立档案,故无法缴纳失业保险金。2016年12月13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2017年3月28日,本院对上述事实从劳动仲裁的代表人李玉财处予以印证。因申请执行人李尚生与被执行人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在本院执行中,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并约定青海珠峰锌业有限公司不再对李尚生等人负有支付任何形式费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22执80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梅 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玲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