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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8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与陈某某、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陈某某,袁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58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塔北路XX号。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表人:齐胜、薛园,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民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袁某某,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民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与陈某某、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撤诉。审判员  王兴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江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