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8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与陈某某、袁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陈某某,袁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8民初1589号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塔北路XX号。法定代表人:付某某,该行行长。委托代表人:齐胜、薛园,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某,男,1992年6月18日出生,民族,现住石家庄市桥东区。被告:袁某某,男,1983年7月10日出生,民族,现住石家庄市正定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与陈某某、袁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某支行撤诉。审判员 王兴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孙江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