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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3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沈继华与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继华,刘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385号原告:沈继华,男,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刘成,男,1986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沈继华与被告刘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沈继华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沈继华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成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继华撤回对被告刘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沈继华负担。审判员  宋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胡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