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李尚树与沙坪坝区博森家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尚树,沙坪坝区博森家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051号原告:李尚树,男,197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栋,重庆伟豪(江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沙坪坝区博森家具厂(业主刘杨,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经营场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回龙坝镇西溪桥村蒋家湾社。原告李尚树与被告沙坪坝区博森家具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李尚树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尚树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李尚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尚树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罗 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廖子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