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21执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梁占剧、甘家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占剧,甘家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621执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梁占剧,男,1975年8月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上思县。被执行人甘家宁,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钦州市钦南区。本院在执行梁占剧与甘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甘家宁原为钦州市园林管理处职工,其被辞退后有辞退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甘家宁的辞退费402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林加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宁向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