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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李云鹏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志军,李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95号申请执行人刘志军,男,197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李云鹏,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申请执行人刘志军与被执行人李云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刘志军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对本案中止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中止对本院作出的(2014)威环民初字第270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丛 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