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3财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孙艳红对荀立春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艳红,荀立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3财保25号申请人:孙艳红。被申请人:荀立春,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坐落于乾安县民字村的两处房产予以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对房屋所有权证编号为吉房权证乾字第201600**号和吉房权证乾字第201600**号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负责管理、使用,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变卖、毁损或以其他方式转移产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员 岳成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