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赵永生、孙宝军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永生,孙宝军,杨体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财保4号申请人:赵永生,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饶阳县。被申请人:孙宝军,男,196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肃宁县。被申请人:杨体心,女,1969年6月24日出生,汉族,肃宁县。申请人赵永生与被申请人孙军宝、杨体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孙军宝、杨体心在银行的账户存款57400元,如存款余额不足,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孙军宝、杨体心在银行的账户存款57400元,如余额不足,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范士宾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李晓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