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2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孟昭强与王志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昭强,王志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2228号原告:孟昭强,男,195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彤,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桐,天津瀚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豪,男,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61号。代表人:高健,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昭强与被告王志豪、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昭强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昭强因证据不足,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照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昭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昭强承担。审判员 于光民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韩月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