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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执2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2065张小跃与无锡名豪石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跃,无锡名豪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06执2065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跃,男,1991年6月8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被执行人无锡名豪石材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06000252650,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春惠路590号(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翁继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小跃与被执行人无锡名豪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豪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作出的(2016)苏0206民初444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调解书载明:一、无锡名豪石材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张小跃工资款48000元,该款支付期限及方式:无锡名豪石材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9月30日前支付10000元,2016年10月31日前支付10000元,2017年1月31日前支付18000元。二、若无锡名豪石材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张小跃有权就未履行部分向法院申请一次性全额执行。三、案件受理费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小跃负担300元,无锡名豪石材有限公司负担200元,该款已由张小跃预交,无锡名豪石材有限公司负担部分于2016年8月31日前支付给张小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因被执行人名豪公司未自觉履行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小跃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名豪公司立即支付48000元、案件受理费2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受理。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名豪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其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张小跃发出申请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提供财产线索情况表和执行风险提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豪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小跃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等情况。执行中,本院分别至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渤海银行南京分行、宁波银行南京分行、徽商银行南京分行、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光大银行无锡分行、华夏银行无锡分行、交通银行无锡分行、锡洲农商行、华夏银行南京分行等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名豪公司的存款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豪公司在上述银行无可供执行财产,未查得被执行人名豪公司股票账户的关联信息。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房屋产权监理处查询被执行人名豪公司名下的房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豪公司名下无房产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豪公司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豪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国土资源局惠山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豪公司名下的土地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豪公司名下未查得有土地登记。执行中,本院至无锡市惠山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名豪公司的工商登记,未查得有对外投资。执行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名豪公司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公示。执行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张小跃书面告知本案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徐法庭表示未能提供且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06民初444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雷审 判 员  荆 佩代理审判员  倪乔怡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张伟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