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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327号原告刘某某,女,195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钱某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