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陈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陈某某,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3民初1327号原告刘某某,女,1956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被告钱某某,男,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原告刘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