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康峰建材商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义乌市康峰建材商行,俞桂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5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艮塔西路138号。法定代表人:周才明,系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康峰建材商行(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义亭镇桥头畈村。经营者:朱寅生,女,197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被上诉人:俞桂均,男,196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上诉人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义乌市康峰建材商行、俞桂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2民初14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2082元,减半收取11041元,由八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高 耘审 判 员 张淑英代理审判员 范继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代书 记员 季丽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