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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3民初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刘云福与被告刘云芳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云福,刘云芳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3民初454号原告刘云福,男,193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被告刘云芳,男,1947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农民。原告刘云福诉被告刘云芳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刘云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云福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云福负担。审判员 刘 晖二0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黄雪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