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虞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871号原告:虞XX,女性,汉族。被告:王XX,男性,汉族。原告虞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虞绘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董佩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和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