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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虞XX与王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871号原告:虞XX,女性,汉族。被告:王XX,男性,汉族。原告虞XX与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原告虞绘萍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虞XX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原告已预交300元,本院退付其150元)。代理审判员  董佩佩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和 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