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103陈建宁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建宁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18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建宁,男,1968年6月2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句容市。2016年6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句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以句检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建宁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美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建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5月19日下午,被告人陈建宁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句容市东门水岸小区出发往句容市钤塘转盘方向行驶,行驶至钤塘转盘加油站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司法鉴定,案发时被告人陈建宁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陈建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对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建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陈建宁的供述;证人焦某的证言;书证户籍信息表、机动车整车公告产品详细信息、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抽取血样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书;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建宁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建宁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建宁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建宁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建宁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谭江宇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徐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