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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5民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廷栋诉刘康成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廷栋,刘康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1223号原告赵廷栋,男,1948年2月1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康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廷栋诉被告刘康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廷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贺小波陪审员  赵丙伦陪审员  丁藏真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