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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雯与福州世纪星制药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雯,福州世纪星制药有限公司,香港世纪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812号原告:李雯,女,香港居民,1959年12月18日出生,境内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接赟,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福州世纪星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法定代表人:陈宜旺,董事长。第三人:香港世纪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湾仔湾港道。原告李雯与被告福州世纪星制药有限公司、第三人香港世纪星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立案。原告李雯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州世纪星制药有限公司起诉。本院认为,李雯申请撤诉是行使诉讼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雯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雯承担。审 判 长  阮文斌人民陪审员  马贞敏人民陪审员  刘用惠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黄磊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