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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民初102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1026李建华与XX翔、姜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华,XX翔,姜新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02民初1026号之三原告:李建华,男,1958年11月17日出生,居民身份幢证号码320602195811170517,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XX翔,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姜新林,女,1985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华与被告XX翔、姜新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50元(已减半),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沈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陈明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