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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保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李军、常欣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军,常欣海,贾哓娣,常欣建,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保295号申请执行人李军,男,汉族,1988年8月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胜利西路二棉麻家属院,身份证号:1311021988********。代理委托人:周正毅、杨飞,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常欣海,男,汉族,1985年8月2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贾哓娣,男,汉族,1986年4月1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常欣建,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执行人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紫金花园1号楼3号门店。法定代表人:张保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常欣海、贾哓娣、常欣建、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依据(2017)冀1102民初第1231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已经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部分财产。申请人同意结案,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冀1102执保2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曹少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张卫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