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4民初5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南国峰诉陈海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国峰,陈海明,南国峰,陈海明,南国峰,陈海明,南国峰,陈海明
案由
供用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4民初590号原告:南国峰,男,1973年6月1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告:陈海明,男,1979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原告南国峰与被告陈海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南国峰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国峰以被告已给付了水费为由提出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国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国峰负担。审判员 车南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周佳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