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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0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莫明赐、刘烨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明赐,刘烨飞,黄年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0执10号申请执行人莫明赐,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现住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被执行人刘烨飞,男,1978年3月5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现住广西平乐县。被执行人黄年兴,男,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广西平乐县人,现住广西平乐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被执行人刘烨飞、黄年兴发出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烨飞、黄年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4月6日,申请执行人莫明赐与被执行人刘烨飞、黄年兴就(2017)桂0330执10号执行案件(标的429万元)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申请人执行人莫明赐同意被执行人刘烨飞、黄年兴总共偿还人民币360万元;二、(2017)桂0330执10号案件执行费人民币37700元由被执行人刘烨飞、黄年兴承担;三、被执行人刘烨飞、黄年兴在2017年4月10日前至少汇入执行款人民币20万元到法院账户;四、被执行人刘烨飞、黄年兴承诺从2017年4月10日起5个月内偿还完人民币360万元给申请执行人莫明赐;五、被执行人刘烨飞、黄年兴卖出一批(每批最多六套)房屋,申请执行人莫明赐就解除一批(每批最多六套)房屋的备案,第二批房屋(每批最多六套)备案登记的解除在第一批房款到莫明赐账户后实施,卖出的每套房价不低于23万元给付给申请人莫明赐,给付时间在被执行人帮购房者办理好相应按揭后2日内不论何种情况下都要汇入莫明赐账户;六、平乐县和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莫明赐、刘烨飞、黄年兴在本协议签字后,在2017年4月10日前撤回(2016)桂0330民初665号案件对莫明赐的起诉;七、在被执行人刘烨飞和黄年兴售房过程前将当前批次购房者姓名及房号告知莫明赐,申请人莫明赐要在刘烨飞和黄年兴告知后三个工作日内配合解除相应房屋的备案登记;如果申请人莫明赐在刘烨飞和黄年兴告知后三日内没解除备案手续,则被执行人刘烨飞和黄年兴还款日期在五个月内相应延长15日。八、假如被执行人刘烨飞、黄年兴未按照本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向法院恢复执行(2016)桂0330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的时候,平乐县和利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就(2016)桂0330民初300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内容对莫明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九、(2017)桂0330执10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莫明赐与被执行人刘烨飞、黄年兴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伟审 判 员  肖 山代理审判员  杨宗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 记 员  郭 艺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