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献福与朱思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献福,朱思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628号原告李献福,男,196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昌(系原告李献福之子),男,1989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朱思雨,男,198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献福诉被告朱思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献福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献福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献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献福负担。审判员 胡从立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王 璐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