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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25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6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付花与郭少堂、范湖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花,郭少堂,范湖信用社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25民初1118号原告:付花,女,汉族,1932年5月11日出生,住襄城县。委托代理人:李水友,男,汉族,1957年6月24日出生,住襄城县。被告:郭少堂,男,汉族,51岁,住襄城县。被告:范湖信用社,住所地:襄城县范湖乡政府对面。负责人:宋小红。本院在审理原告付花诉被告郭少堂、范湖信用社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付花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付花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付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付花负担。审判员  侯一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六日书记员  裴相凡 来源:百度“”